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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员工的名义 狂吸5000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3:45  大河网-大河报

  目前,尚未兑付的存款为3454多万,涉及2594人

  7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核心提示

  以与客户签“名誉职员劳动合同”形式,收商品抵押金,共向2930人变相非法吸收存款5355.88万元。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以原河南联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鑫为首的7名被告人终审获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7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段昊书

  先“取经”,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河南联隆实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5日注册成立,主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化工产品,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办公地址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

  张建鑫等7名被告人分别于2007年左右被警方控制,公诉部门指控7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查,199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建鑫、刘东利、马某民、马某某为筹集资金,向从事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三星公司”工作的刘某某,咨询该公司吸收资金的相关情况。

  随后,张建鑫、刘东利、马某民、马某某4人共谋,在马某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河南联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联隆公司)下设营销部。自1997年10月份起,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与客户签订“名誉职员劳动合同”的形式,收取商品抵押金,出具凭证,吸纳客户为名誉职员。

  同时规定,所交纳商品抵押金最小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最短期限为半年,在交纳商品抵押金的同时,还可按商品抵押金5%的比例一次性领取奖金。此后名誉职员不用参加任何经营活动,即可每月按比例领取一定数额的报酬。如每交1万元存半年,每月可领取260元,存1年每月可领取300元等。

  不到一年,向2930人变相吸储5000多万元

  1997年11月份左右,刘某某到联隆公司在燕庄的营销部担任经理,负责与群众洽谈吸储事宜。每和群众谈成一笔存款,就可按千分之二的比例和百分之一的比例,分别领取提成和奖金。被告人郑某某等人负责收取、保管商品抵押金及每月向名誉会员发放报酬,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奖金。

  1998年春节前后,马某民离开联隆公司。被告人阙某某、郑某某分别于1998年2月、6月离开联隆公司。

  1998年1月14日,联隆公司搬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8号,张建鑫变更为联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采用以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投资广州丽昌大厦的形式,继续向社会不特定群众收取商品抵押金。

  经查,联隆公司在1997年10月至1998年5月,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2930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355.88万元,共向参储人员兑付本金和利息及一次性奖金1901万元。

  揽来的钱,就这样悄悄“流走”

  张建鑫、刘东利1998年初,与广州东电科技开发公司(下称东电公司),洽谈合作投资丽昌大厦事宜。1998年4月14日,张建鑫代表联隆公司与东电公司签订丽昌大厦合作投资协议,将非法集资来的2000万元人民币汇入东电公司的账户,后被骗,东电公司将该2000万元用于开支及偿还债务,无法收回。

  1998年5月,张建鑫还伙同刘东利向信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现该公司已撤销,无法收回,仅将该公司名下的八处自有房产扣押。张建鑫还将营销部500万元,借给洛阳农行谷水办杨某某。张建鑫个人从营销部借款22万元。

  另据审计报告显示,1997至1998年度,从营销部账户汇往洛阳农业银行刘某某个人账户400万元,汇往刘东利所开设的洛阳金轮实业有限公司170万元。刘东利个人从营销部借款92万元。

  1997至1998年度,马某民以投资胜利煤矿为名,将营销部的214.5万元支出,后该款项未收回。

  2005年12月1日,被告人张建鑫到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其余被告人也先后投案或被抓获。

  目前,联隆公司尚未兑付的存款为3454.6597万元,涉及2594人。

  构成犯罪,7被告人被判刑

  一审法院认为,张建鑫等人利用无资质的河南联隆公司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宣判后,张建鑫等人提出上诉,认为本案系河南联隆公司单位犯罪,他们只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之一,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从轻处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鑫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成立河南联隆公司后,虽有其他经营项目,但主要目的是借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群众存款主要用于个人目的,属盗用公司名义犯罪,非法所得利益归个人所有,因此不能按单位犯罪论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认可马某民有立功表现的上诉请求,遂判决维持郑州高新区法院对张建鑫等人的一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马某民的量刑部分,改判马某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

  线索提供 海鸣

  7名被告人

  分别领刑

  张建鑫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刘东利

  公司股东、副总经理

  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马某民

  原公司法定代表人

  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

  马某某

  公司财务负责人

  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刘某某

  公司营销部经理

  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阙某某

  公司营销部工作人员

  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郑某某

  公司出纳

  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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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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