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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标准与"供热条例"不符 市民建议更新测温单

  1月11日,本报报道了岛城12家热力公司供热情况的调查,其中两户觉得室温较低的居民申请了测温,热力公司所测出的温度是否达标了呢?

  “1月11日早上8点40分左右,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家里,测温员拿着一个类似对讲机的仪器。”家住延吉路154号的徐先生说,在把客厅完全封闭后,测温员把仪器放在了客厅的茶几上,“大约放了半个小时,测温员便从上面读了数值。”徐先生说,测温员最终得到的室温是17℃,“测完后给了一张单据,上面写了温度,然后我签了字。从测温结果看,客厅确实没有达到18℃的标准,而当时我家的温度计上显示16℃。”

  徐先生疑惑,为什么测温的数值高于家里的温度计?“测温员说,他们公司用的温度计是经过严格校验的,而且是测温专用,灵敏度、精确度可以放心。”徐先生说,因为测的温度是17℃,按照规定,他家可以退当天20%的热费。

  汶水路2号的居民王女士也申请了热力公司上门测温。“1月12日上午9点45分左右,铁路红宇热力公司的测温员来到我家,那时候我们正好在做饭。”王女士说,测温员把仪器拿在手上,站在屋里的中央,一直站了20多分钟。“测温员一直拿着测温仪器,测完后,他给我们开了一张测温表,上面写温度是18.3℃。而我家的温度计是17℃。”

  王女士说,看了测温结果,她也有点意见,“测温的时候,我们正好在做饭,而客厅与厨房没有门间隔,相当于是通着的,这会不会影响测温的结果呢?”王女士说,她对测温员上门测温的时间也不太满意。“来的时候快10点了,那也是室外气温开始上升的时候,按理说,不应该在这个时间段测温,应在室外气温低的时候,那样才能保证测温值的准确。”

  此外,记者发现了一个细节,在给王女士的测温表上有个附注,其中写到“居民住宅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下列数值时为不合格温度:卧室、厅、卫生间等16℃;厨房10℃。”

  而按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所以,测温单上的附注本身就不准确。“热力公司应该及时更新测温单,不然遇到不懂的,说不定就认为16℃是合格线,其实应该是18℃。”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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