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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10年受贿80万 还有人同情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4:25  大众网-大众日报

  【阅读提示】2010年11月26日,受贿人民币71万余元、美金1.53万元的安徽省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国,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一审宣判后,刘建国不服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无结果。

  随着案情的公布,对刘建国案议论的声音逐渐多了起来,一种“声音”认为,刘建国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局长、副市长,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受贿只有80万元,与动辄贪污受贿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贪官相比,他还算是个“清官”、“廉官”。

  认为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对贪官给予容忍和同情,是当下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众多挑战之一。

  受贿多是每次万儿八千进账

  今年59岁的刘建国,26岁就当上了副处级干部,34岁成为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局长,一干就是13年。1999年8月,他升任芜湖市副市长,2008年1月起担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任副市长期间,刘建国先后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规划、人防、公安等工作。刘建国受贿的事实主要发生在这期间,且跟其所分管的工作有着紧密的关系。

  2000年,芜湖市政府决定在该市中心广场建设雕塑工程,并通过招投标,决定由北京一家文化艺术研究所承揽。张某某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总经理,在时任副市长刘建国的帮助下,北京这家文化艺术研究所于同年9月委托张某某负责处理芜湖市城市雕塑有关事务。2002年初,雕塑工程顺利完工。

  为感谢刘建国的帮助和支持,2002年9月,张某某出资1.5万元,安排刘建国的妻子凌某到欧洲旅游。2004年5月的一天,刘建国在北京学习期间,张某某送给其1万元。2005年10月的一天,刘建国在北京参加有关会议期间,张某某又送给其1万元美金。

  张某是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2000年,其在开发该市新安小区时,因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不下去,便通过他人找到刘建国,请求给予协调。刘建国当即吩咐该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抓紧时间把事情处理好。这位负责人领命后,尽力协助张某的公司开展工作,问题很快得以解决。为了感谢刘建国,张某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

  2001年下半年,芜湖市房管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该市房管系统所属的国有企业,改制后更名为芜湖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继续担任该企业负责人,张某先后三次送给刘建国7000元,后如愿以偿。此后,为了能继续得到刘建国的帮助和支持,张某在2002年和2003年的几个节日里,分9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2.7万元……

  此外,芜湖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为了其开发的项目尽快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为了给自己的轿车申领到一个极有特色的车牌,先后找刘建国帮忙,并在事成之后送给刘建国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一套值20万的房子卖了40万

  从一审法院对刘建国受贿事实的认定中可以看出,其权力延伸到哪里,哪里就留下其“作奸犯科”的劣迹。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丝毫马虎不得。但在刘建国那里,只要收了人家的钱,不该减免的费用可以减免,本应严令执行的标准也可网开一面。

  2001年6月,安徽金鼎集团公司筹建开发芜湖市金鼎广场项目,需要交纳人防配套费71万元左右。为了少交些钱,该公司董事长丁某找到分管副市长刘建国请其帮忙协调。在刘建国的协调下,最后该公司交纳人防配套费20万元。

  帮了这么大的忙,刘建国自然不想白忙活。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建国提议将其一套住房及室内家用电器等物品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某。丁某虽然明知该房屋当时市值仅为20万元左右,但考虑到其在芜湖发展需要得到刘建国的关照,更何况公司在减免人防配套费上已经得到了刘建国的帮助,便同意购买此房并支付给刘建国人民币40万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到2003年,丁某才将该房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

  虽然在买房子的问题上回报了刘建国,但丁某深知,他需要继续得到刘建国的关照。所以,在此后的2003年至2006年间,他以春节拜年的名义4次送给刘建国购物卡1.2万元(每次均是3000元)。还利用出国的机会,送给刘建国在国外留学的女儿美金5000元。2007年春节期间,丁某又以资助刘的女儿留学费用的名义,送上20万元人民币。刘建国仅收受丁某的贿赂就将近人民币33万元、美金5000元。

  为了人防工程上的事情,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也没少“麻烦”刘建国。2002年上半年,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劳动新村项目,影响人防工程下水道的正常使用,芜湖市人防办责令其停工整改。章某找刘建国帮忙,在刘建国的关照下,该项目得以很快恢复施工。为表示感谢同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章某从2002年中秋节前开始到2007年中秋节前,利用重要节假日分11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3.7万元……

  借住房拆迁也索要补偿费

  在一审法院认定刘建国的8起受贿事实中,有一起是刘建国主动索取贿赂。他索取的,是本不应给予他的拆迁补偿费。

  1993年初,经时任芜湖市公安局局长的刘建国申请,有关机关批准同意,刘建国暂时借住在芜湖市消防支队大院新6楼401室。2006年初,芜湖市拆迁办公室张贴拆迁公告,明确该消防支队大院里的5栋宿舍楼进行拆迁,其中就包括刘建国借住的房屋。同年6月,刘建国夫妇搬离。在整个借住期间,刘建国从未交过房租和水电费。

  根据消防支队制定的拆迁处理办法,此次拆迁补偿对象为现役和转业军人。虽然刘建国明知自己不属于拆迁补偿对象,但他与妻子凌某却多次向消防支队施加压力,要求给予拆迁补偿费。2009年7月,刘建国用其妻凌某的名字从消防支队领取补偿款人民币13万余元。

  对“大官小贪”现象不能容忍

  一位办案检察官认为,剥去刘建国所谓受贿“数额不大”的外衣,呈现出来的“贪腐”之核是伤国之痛、殃民之祸。然而,一部分公众中客观存在的“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的思想认识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对待腐败,必须营造一种零容忍的氛围。”一位反腐败研究者认为,“最重要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执纪理念和司法理念,腐败分子无论贪污受贿多少,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就等于纵容大贪,后果很严重。”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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