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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失踪”了的老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4:2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黄露玲 本报通讯员 李明君 报道

  躲避执行逐年递增

  石某系平阴县某镇农民,2007年7月,他开三轮车回家途中,遇同村人刘某搭车。结果在行驶途中,由于石某操作失误,造成车翻,刘某被摔成重伤。

  此案后经法院审理,2008年6月判决石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总计28000余元。石某感觉这钱赔得有点冤,于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逃往外地躲债。

  2010年12月24日,石某感觉案件已过两年,便悄然回家,然而刚进家门不久就被法院执行人员逮个正着。最后,他不但交纳了判决书确认的28000余元,同时还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

  面对法院的判决,不是积极地想办法去履行义务,而是想一走了之,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据记者对济南两级法院执行案件调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2008年到2010年间,平阴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大体都在800件左右,但2008年下落不明的有28件,2009年下落不明的占54件,到了2010年已占到87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故意躲债或是无奈出逃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致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平阴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董广荣总结认为,形成这种现象既有被执行人的原因,也有债权人的原因。

  有些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心存不满,用拒绝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对抗;有些被执行人生活较为困难,无力履行义务,但却又害怕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有些被执行人认为得过且过,拖一天是一天,时间长了就没人管没人问了;有些被执行人躲避风头待以观望,如果法院追得不紧则有钱也不给,如果法院抓住不放,则再想办法归还;有些被执行人就是明显对抗法院执行,只要你逮不着我,就别想让我还钱。总之,被执行人逃避法院执行,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有客观上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此外,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些债权人无法逃脱干系。有的债权人为了多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怠于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直到申请执行期满才不得不到法院立案,从而错过了法院执行的最佳时机;有的债权人拒绝与被执行人协商,故意激化矛盾,并且带有恶意报复的心理,致使被执行人心理产生恐惧感;有的债权人疏于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调查,当被执行人急于处理自己的财产时也无动于衷,给被执行人逃跑留出了空间。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董广荣强调,被执行人外出躲债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法院判决的义务,相反会加大履行义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如此,被执行人除承担上述加重的债务外,还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

  如何锁定“失踪”老赖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该如何执行?平阴县法院对此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该院副院长陈黎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既要发挥法院的能力作用,更要发动社会的力量,这样才能从茫茫人海中找到被执行人,并迫使其履行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执行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对被执行人进行政策攻心,让其认识到只有自动履行义务才是出路。对于那些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除采取拘留、拘传、罚款等措施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执行氛围,真正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

  二是法院要采取多种手段,调查被执行人下落问题。通过被执行人使用的电话、被执行的亲属、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向被执行人传递消息,迫使其接受法院的执行。同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实行有奖举报执行和悬赏执行,通过各种媒体将被执行的资料向社会公布,让全社会都知道谁是老赖,并向法院举报老赖的行踪。

  三是加大威慑力度,通过征信系统,与金融、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接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经营、出境、贷款、消费等活动进行制约和限制,采取查封、冻结、扣划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强制执行措施,让他们无法在外地逍遥自在,就会考虑回家接受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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