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使用范围。
通知规定,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梁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