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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朋友,你咋这么糊涂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7:2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认识老康是在十八年前。

  当时我刚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县检察院。领导派我下乡去搞治安整顿,老康是我所驻乡的法庭庭长。

  老康肩宽体胖,人也很豪爽。他酒量很大,工作之余经常请我去他那儿喝酒。我常被老康灌得酩酊大醉,被搀扶着回去。那时他有四十岁,离婚后刚娶了个比他小十几岁的姑娘,我们经常背地里开他的玩笑。

  这些事虽然过去了很多年,但至今仍觉得就在眼前。

  后来老康到了县法院,由于我在民行科工作,所以也时有来往。他每次见到我,都像过去一样热情。

  今年5月初,单位领导交给我一份举报材料,反映县法院执行民事案件中,违法解除查封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举报人正是老康!

  按照案件管辖规定,这起案件由民行部门立案侦查,所以此案领导安排由我承办。

  我到法院调阅了案件执行卷宗,发现了以下问题:

  2007年8月,老康负责执行两起标的分别为50余万元和59万余元的民事案件,这两个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已作出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60万元土地使用权和60万元房产的裁定。但老康在执行过程中,却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120万元财产的查封,导致被执行人解除查封后,将财产转移给别人的后果,使判决无法执行。

  2008年7月,老康执行一起标的为10万余元的民事案件,他再次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查封。老康的违法执行共造成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属于重大渎职犯罪案件。

  看过老康的执行案卷后,我一夜都没睡着。这意味着老康将受刑事追究,但他毕竟是我相识多年的老朋友。从朋友到阶下囚,这样的转变多么令人难以接受!但查处职务犯罪是我义不容辞的义务,在情与法的两难选择中,我不得不选择后者。

  “……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建议立案侦查。”案件汇报到最后,我感到声音发涩,胸口堵得慌。

  在送老康进看守所时,我们都很尴尬。我只能轻轻握着他的手,对他说:“你多保重。”

  这时距老康退休,只有一个多月。

  老康都快退休了,咋变得胆大包天起来,这真叫我不可思议。

  提审时,我特意给他买了瓶雪碧。老康喝完后泪流满面:“我想我就要退休了,还那么认真干什么,结果犯了这么大的错误。我就要游到岸了,却沉下去了,这身法官服再也穿不上了。”老康家庭也很不幸,其本人多次离异,儿子女儿都被判过刑。这回老康饭碗也丢了,一家人怎么生活?我深为老康的未来担忧。

  “到老方知生有涯,一丝一毫不容差”。老康正是忘记古训,临退下来时放纵自己,使一生的努力毁于一旦。其惨痛的教训叫人唏嘘不已。(作者系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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