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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DNA是不够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7:24  正义网-检察日报

  国庆节过完,我手里的这个案件要起诉到法院了。按说,早该起诉走了,但我总感觉有些不放心,因为这个案件的盗窃事实,只有一个证据有实质意义,这个事实应该怎么认定呢?

  我百思不得其解,决定去找局长说一下这个案件。碰到难题的时候,找高手研磨一下,也许有些问题就能澄清了。

  这一起盗窃案事实数额是2万元,地点是在会计室,现场没能找到其他痕迹,但是先进的刑侦技术找到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据,在现场遗留的一个可乐瓶子瓶口上,警方找到了一些人体遗留物,经DNA检测,矛头直指小张。就这样,因抢劫、盗窃,一审刚被判刑十四年的小张,又涉嫌有遗漏犯罪,被警方从看守所里提了出来。

  审讯结果出人意料,小张说案发那个月,他就没在郑州盗窃过。但对于可乐瓶上的痕迹,小张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我先给局长陈述小张作案成立的理由:你看,多么先进的DNA啊,科技真可怕,只是一点点细胞就能检测出某个人的DNA。你曾经到过哪里,你曾经做过什么,给你证得清清楚楚。不然,他怎么会从世界上不知哪个角落,突然出现在那个盗窃案的现场呢?况且他有盗窃的前科,这也证明了他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然后,我又说出了我的疑虑。我想起了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当年,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但是,由于缺乏能直接证明辛普森杀人的证据,或者并未能形成链条,最后,陪审团裁决,宣布辛普森无罪。在法治理念日益先进的今天,我能起诉走这个案件么?虽然这个案件有许多的疑点,小张自己都无法解释,但是我们在办案中是否真的全面贯彻了这个我在十几年前,就曾在教科书上和法律中学过和背过无数遍的“疑罪从无”呢?

  听我汇报完案件,局长笑了,他条分缕析地说,我们来看看本案中实际有哪些证据。我说证明有罪的有三个,一个是会计证言,一个是DNA检测,一个是他多年盗窃的前科。局长说,其实只有两个证据,多年盗窃的前科,只是一个影响你判断的一个事实,而并非是证明本案的证据。再一个,我们来看,这两个证据能证明什么,证据一,是DNA检测,但是DNA检测不能证明小张去会计室盗窃过。证据二,是证人的证言,可他没见过作案人,仅是提到同事桌上的可乐被喝掉了一些。仅凭那半瓶可乐不能证明谁是作案人。

  局长继续分析,警方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有小张DNA的那半瓶可乐,但这至少存在3种可能:

  其一,小张是作案人,在案发现场喝了可乐,并将剩下的可乐遗留在现场。

  其二,小张不是作案人,但他出现在案发现场,还喝了可乐,没把剩下的可乐带走。

  其三,小张不是作案人,也没到过案发现场,只是他喝过的可乐,被人带到了案发现场。

  在本案中,警方指控小张涉嫌盗窃罪属于推测,当“推测”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时,只能收集证据来排除,如果排除不了,则应疑罪从无。所以,如果没有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就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小张作这起案。

  妥了,彻底搞清楚了。接下来,准备退补!但是办理这个案件中的心路历程却不断提醒我,疑罪从无,应该在每一起案件中时时想到,先进的司法理念,应该从审查每一条证据做起。其实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从我刚开始受理案件时的糊糊涂涂,到经过一番思考与研讨才转到正路上,就知道,法治的进程是多么漫长!(作者系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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