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公民对国家公权力所产生的信赖利益问题,日益引发学界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在《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意义》(《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一文中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并非源于诚信原则,而是源自法安定性原则与基本权利规范。相对于依法行政原则而言,信赖保护原则仅在法理基础层面具有独特性,在规范适用层面可以被法律化为依法行政原则的组成部分。从信赖基础、所期望的内容、获得保护的核心条件、提供保护的阶段与方式等方面来说,信赖保护原则不同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并未对信赖保护原则作出规定,该原则在中国行政法中所可能具有的意义,仍然值得研究。无论如何,如果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适用尚且困难重重,却寄望通过一个名为“信赖保护”的原则来实现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无异于舍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