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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证人安全 保证误工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7:2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杨燕玲 张昀)“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靳某态度非常强硬,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是特别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帮了大忙。”回忆起2010年6月21日起诉的一件抢劫案件,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王磊仍记忆犹新。

  在这起抢劫案件中,靳某将被害人强行带至旅馆内欲非法拘禁,最终导致被害人为逃走跳楼摔伤。靳某在侦查、起诉阶段都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辩称自己并没有抢劫被害人,也没有在被害人逃走时追寻被害人。而旅馆负责人曾某在侦查阶段作证时则称靳某即是案发当日在其旅馆登记的男子,还与靳某一起去楼上寻找一名欲跳楼的男子。在被告人不认罪,而又无同案犯供认的情况下,旅馆负责人曾某的证人证言就显得尤为关键。在法院一审开庭前,龙岗区检察院积极与曾某沟通联系,建议其出庭作证,最终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有效地指控了犯罪。

  为破解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少的难题,龙岗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机制。2010年4月,该院首先提出了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可行性方案,并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实施。12月6日,该院正式出台了《龙岗区检察院特别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细则》,使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规范化。

  该《细则》对“特别证人”的范围、申请人范围和申请程序,以及对特别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等关键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特别证人”是指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与否、罪轻罪重事实,须出庭作证的证人。《细则》还规定检察机关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特别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义务,必要时,法警协助特别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规定特别证人对于因检察机关申请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经济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和食宿费。

  “《细则》的出台,必将对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龙岗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蓝礼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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