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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破解“骗房成本五千元”的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7:39  国际在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11日起向20名保障房造假申请者发送《行政处罚预告知书》,如无异议,这些人将受到三年内禁止再申请,并缴纳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9日新华网)

  在2010年市场房价突破每平方米2万元的深圳,骗购一套经济适用房获得几十万元的非法利益,成本是多少呢?深圳市住建局的罚单给出了答案,只需要5000元。这下我们就能够理解了,为什么住豪宅的、开豪车的、家财万贯的都不惮于造假骗房。收益如此巨大,成本如此低廉,不骗才需要一个理由。

  在处罚力度的问题上,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去责难深圳市住建局,他们也只是依照《深圳市保障住房条例》所规定的罚则从事。和此前一些城市仅仅“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的处罚相比,深圳用到了经济处罚手段,多少也算是一个小小的改进。实际上,在《深圳市保障住房条例》正式公布之初,就有深圳市人大代表直指其处罚力度太轻,并建议仿效香港的做法,在处罚保障性住房违规者时引入司法机制。香港房屋条例规定,如申请人故意隐瞒资产,房屋署可予以检控,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有学者在起草《住房保障法》(专家建议稿)过程中,也建议将骗购经适房行为入罪。应该说,建议加大对骗房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个没有问题。但是,所谓入罪就不是《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所能承担的使命了。无他,法律常识而已,涉及犯罪的问题只能到《刑法》中找答案。其实对于骗购保障房的问题,《刑法》并不存在漏洞一说。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骗购经济适用房尽管有购的行为在其中,但是较低购房款之外的巨额市场差价部分,显然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骗取,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骗取的市场差价在2000元以上即认为是犯罪,3万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万以上最终可判无期徒刑。可惜我们找不到骗购保障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也许对于司法实践而言,这也算是一个新问题。但是,这个新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我国新建保障房的数量,2008年是100万套,2010年是580万套,2011年计划新建1000万套。要确保这些保障房真正惠及需要保障的群体,而不被权势者所巧取豪夺,司法不能继续做看客。要启动《刑法》对于保障房的呵护,最实际的办法是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司法机关通过严惩犯罪行为来实现保障房分配的公平。

  并不是所有提供虚假信息或骗购的行为都是犯罪,如何甄别和细化正是司法解释要承担的任务。这种惩治也决不是单独对骗购者来实施,在这个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尤其是掌握着审批权力的腐败者。实践证明,富人能够冒充穷人购得经适房,往往不是他们的骗术如何高明,而是相关的审批者、监管者未能恪尽职守甚至暗中相助的缘故。武汉经适房“六连号”事件,是很好的例证。很明显,法律已经为这些类型的腐败者准备了渎职罪、受贿罪等罪名,也无需重起炉灶。回过头来看,深圳市的此番惩处似乎尚未触及审批、监管者的责任问题,但愿他们能够被扎实的证据证明并无问题。(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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