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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要求子女经常看望老人内容引争议法官称 “常回家看看”未必能成起诉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李娜本报见习记者卢杰

  赡养人与老人分居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新增的内容,成为近日公众热议的焦点。

  支持者认为,“立法者想到了如此富有温情的细节,确实进步不小”。而更多年轻人直叹“不是不想回而是不能回”。

  新规能否为法院审判提供切实法律依据?法院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是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侯镜。

  精神赡养类案件以调为主

  据侯镜介绍,近年来父母要求子女看望的案件呈现增长的趋势。但是大多数案件中老人一般不是单纯以要求子女看望为诉由提起诉讼,而是提起赡养费诉讼时附带提出的一项诉求。

  侯镜就曾经遇到这样一起案件:父母因子女长期不闻不问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每月支付1元的赡养费,同时附带要求定期看望。

  遇有这样诉求的赡养类案件,海淀法院采取的办法是尽量调解,毕竟调解结果更能获得当事人认可。

  侯镜发现,赡养人未履行探望义务的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赡养人在客观上不能探望,比如因学业、工作的原因确实无法“经常性”探望;另一种是主观上不愿探望,主要是赡养人与老年人有矛盾而不去探望。

  “对于前一种案件,调解相对容易,父母通常比较容易取得对子女的谅解。”侯镜说,“难度主要在第二种案件,双方对簿公堂,说明关系已经比较僵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通过大量入情入理的说服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谅解,促进赡养人积极履行探望义务。”

  案件文书制作有讲究

  案件处理结果的文书制作也很有讲究。据侯镜透露,通常法官不会把有关探望事宜的处理结果写进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而法官的这一做法看似取巧,实属无奈。

  一方面,由于立法的缺失,法院处理要求子女履行探望义务的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处理结果即使写进正式文书也很难强制执行,更多的还是需要子女自觉履行。

  因此,最终写进裁判文书的多是关于赡养费之类的物质赡养争议的处理结果。而在这方面,法官仍然会“发挥聪明才智”,尽量在支付方式等细节上对老年人予以适当照顾,从而形成“探望”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子女向老人给付赡养费,事实上就是探望。”侯镜补充说。

  新规未必能成起诉依据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很多人顺理成章地认为该条可以作为父母提起诉讼的依据。但在侯镜看来,这样的解读过于草率。

  侯镜解释说,法律条文必须有制裁性规定,才能构成法律规则从而成为司法适用的依据,而此次修订草案对子女探望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比较模糊。

  从第十八条的字面表述上看,并没有规定赡养人未履行看望或问候义务的行为后果,而且该法第六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比较模糊。

  因此,“该条是不是赋予了老人对探望权的诉权,仍然是值得商榷的。”侯镜说。

  并不是仅指“看看”而已

  有网友套用“常回家看看”歌词概括草案第十八条,但侯镜认为,如果把此条仅仅解读为“看看”则有失偏颇。“因为条款中规定了两种赡养方式:看望与问候。除了探望,赡养人还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多种方法问候老年人,完成赡养义务。”

  她主张从立法精神上去理解这一条文。“该条款是强调赡养人要经常与老年人有联系,要从精神上关心、关怀老年人,使老年人没有被忽视之感。”

  该条中出现的“经常”一词,也是网友热议的焦点之一。有网友提出质疑:多久看望一次才叫“经常”,一个星期还是一个月一次

  对此,侯镜也认为,“经常”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对“经常性”标准的把握需要结合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这就需要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侯镜举例说,远在异乡谋生的子女半年探望一次也许可以算是“经常”,而近在咫尺的子女一个月看一次也许都不算是“经常”。

  “对于这些问题,要看最终通过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侯镜说。

  本报北京1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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