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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个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专门保护质检总局将尽快启动第二批中欧互认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12日讯记者韩乐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作为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为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撑起了保护“大伞”。记者今天从国家质检总局与法国农业部联合举办的“2011年中法食品文化及地理标志交流高峰论坛”上获悉,截至目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已对1170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其中国内产品1168件,国外产品2件,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中药材、肉制品等多类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抵制假冒伪劣品牌,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很大作用,绍兴酒、郫县豆瓣、茅台酒、金乡大蒜等已被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经历是最好的“注脚”。

  据统计,受保护产品的经济效益平均提高20%以上,有的甚至成倍增长。具有2400多年历史的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后,市场“境遇”迥异:之前国际市场上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台湾等地的“绍兴酒”所挤占,如今仅日本市场非绍兴产的“绍兴酒”,就从保护前的80%迅速下降到25%左右。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表示,质检总局将启动立法调研,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加快构建我国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律体系。

  据武津生介绍,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地理标志与版权、商标、专利等一起作为并列的知识产权,要求各成员国加以保护。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研究,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体现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特色,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立法奠定了基础。为保证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质检总局还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技术法规体系,已组织制定完成了水果、陶瓷、白酒、加工食品、水产品等5大类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范本;已制定700多个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60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的配套标准。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有百余年历史,法国是这一制度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质检总局与法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1998年9月,中法两国政府在相关声明中提出双方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及打假方面的合作。2006年中欧10+10(双方各10个产品)产品互认试点项目启动,2009年和2010年国外著名地理标志产品干邑和苏格兰威士忌在我国成功注册。

  武津生说,“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与国际上实施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的先进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制度上的对接,也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

  鉴于中欧已成功开展第一批“10+10”地理标志产品互认试点,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孙大伟此间提议,在加强对已注册成功的产品实施有效保护的同时,尽快启动第二批互认试点,将更多的优质产品纳入保护范围。

  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还表示,该局将在推动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律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的同时,加快地理标志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生产合作组织的作用。同时将严格执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护其质量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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