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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不能让假名存款泡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8:33  法制日报

  12年前,广东省东莞市一储户熊某用假名在银行开户,实行实名制后又向银行提供假身份证。2007年,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身份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存款业务。熊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储户胜诉,银行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余万元(1月12日《广州日报》)。

  熊某在我国施行存款实名制前,提供“江昌慧”的假身份证给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其后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多万元。由于没有真实性的嫌疑,实名制后,当然不能影响储户支配这笔存款。根据相关规定,实名制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名制不可能让假名存款泡汤。

  实名制实施后,银行若发现储户以假名存款,应当要求储户提供真实身份证,并予以登记;若存款时没有发现是假名,取款时发现是假名的,银行也没有权控制储户合法支配存款的权利,假名存款的权益同样不可侵犯。这是因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授权银行通过对储户的身份鉴别,阻止或控制储户支配存款。

  银行对假名存款者设障,是银行实名制实施初期工作没做实,没有把实名制当回事,在相关部门严格要求情况下,苛求储户提供真实身份证的一种过错转让。说得轻一点,是职务过失,说得重一些,是嫁祸于储户。

  事实上,由于储户存款金额较大,不少银行也希望储户通过起诉的方式获得这笔存款。这样做,银行虽然为此支付了一笔钱,但其宣传实名制的影响很大,而且对于支取存款也不会有负作用,基层银行也能避免存款纠纷和相关方面的问责。

  江苏卞广春银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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