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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获刑13年赔47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8:35  南方日报

  王晖辉;唐育萍

  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晖辉通讯员/唐育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通报,该市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宣判,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莫某在2010年4月7日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轻伤后,继续驾车逃逸,并对行人及车辆进行冲撞,致一人死亡,多车受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无视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一人死亡、2人轻伤、5辆车被撞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4月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莫某醉酒驾驶面包车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伟民路由南向北行驶,撞倒了在人行横道上的蔡某光,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撞向对面车道的面包车,莫某没下车救人而是倒车准备逃离现场,被害人妻子张某上前抓住方向盘要求被告停车救人,被告却强行逃逸,并再次冲撞一辆面包车,致使其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被害人张某被拖拽20多米后摔倒在地。被告继续驾车逃逸过程中,又撞上了驾驶摩托车的刘某华,并将刘某华及其摩托车推行170余米后,又撞上了另一辆面包车,致其与另两辆面包车发生连环相撞。被告被撞停后下车逃逸,被尾随追赶的群众抓获。被害人刘某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被告莫某血液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无视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5辆车被撞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3年,并附带向各受害者共计赔偿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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