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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干股交易等新形式敛财千万元国土部原处长受贿案曝智能犯罪特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8:39  法制日报

  □现场

  本报记者杜萌

  今天上午10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监测统计处原处长沙志刚被法警带入法庭。

  45岁的沙志刚,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沙志刚坐在被告席上,戴着眼镜,神色黯然,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大很多。

  合伙开公司收干股

  沙志刚涉嫌受贿案败露于国家审计署对国土资源部进行的项目审计。

  据沙志刚供述,2005年,他的大学同学贾汛(另案处理)找他商议开公司。于是,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虽然在90万元注册资金里没有体现沙志刚的任何作为,而且他也没有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但他与贾汛有着口头约定———沙志刚在这家公司里占有65%的股份。

  “我与贾汛一手创建这家公司,我有投入。”沙志刚说,公司的计算机硬件、软件以及车辆都有他的投入,只不过没有任何文字记录显示。“前期还有技术培训,我找专家给公司讲课”。

  沙志刚说,他不管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每逢重大决策,如购房、买车、进人等等都由他拍板。既然他与贾汛成立的是自己的“影子公司”,当然费心尽力,格外倾心栽培。于是,就有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诸多事实:利用职务便利,给淘源公司暗传重要内部信息、拉项目。

  沙志刚在庭审中承认,淘源公司的绝大多数业务项目都是由他牵线搭桥引来的。

  检察机关出示了淘源公司员工的证言,其中有人提到,公司每年开年会庆祝时,沙志刚都会以国土资源部领导的身份上台讲话。显然,这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场景,为了规避他这位国家公务员是公司实际操控人的身份。

  身兼要职收受巨款

  2007年4月,沙志刚兼任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图件组组长。

  3个月后,由国务院批准,资金投入高达150亿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轰轰烈烈地在各地展开。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依法查明:沙志刚于2005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监测与统计处处长兼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图件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项目投标资格考试时泄露考试内容,并为该公司承揽相关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

  为此,沙志刚以股份收益为名,多次非法收受贾汛(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40余万元。

  另外,沙志刚于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监测与统计处处长兼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图件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天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阳(另案处理)的请托,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过程中,为该公司违反规定承揽遥感数据及调查底图采购项目提供帮助。

  为表示感谢,程晓阳按照沙志刚的要求,违反规定以高出市场价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某省调查底图制作项目分包给沙志刚指定的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贾汛的帮助下,沙志刚将该款非法占有。

  沙志刚在法庭上如实讲述了他是如何将840万元花出去的:先后为前妻、现任妻子、姐姐、妹妹等人全额付款购置房产,给现任妻子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剩下的百十万元用于日常开销或往来应酬。在他名下仅有一套单位分配的房产。

  叹息连连悔罪服判

  “我一直以为自己工作勤勤恳恳,对国家作出过一些贡献。”沙志刚说,他在归案之前,始终认为被检察官指控的所作所为仅仅是违纪违规,没想到有那么严重。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尽管沙志刚在法庭上坦诚供述,叹息连连,由衷地认罪和悔罪;尽管公诉人查实沙志刚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但公诉人在庭上依旧表示:“被告人沙志刚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法庭上特别强调,沙志刚采取干股型受贿和交易型受贿方式属于新型受贿犯罪,这种手段比较隐蔽,属于智能犯罪,这种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受贿数额累计达10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据此,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以上的法律处罚。

  沙志刚在休庭前的最后陈述是:“感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机关对我的帮助,让我认识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沙志刚表示要积极退赃,认罪服判。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开庭。

  本报北京1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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