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司法公开,内容要大于形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8:39  法制日报

  □法律人语

  王庆廷

  司法公开在不同层面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司法公开作为一项热门话题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司法公开的意义自不待言,但公开“热”的背后也需要我们的“冷”思考,存在的问题自然应当引起关注。

  司法公开要“公而有度”。首先要有“深度”。目前很多法院都在做庭审网络直播,要么图文直播,要么视频直播,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内容:多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殊不知,网络直播带有“新闻”的性质,受众的多寡与直播的效果具有直接关系。在精心准备的前提下,直播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充分展示庭审调查和辩论,当庭作出法律裁判,带来的效果可能一百个普通案件也比不上。

  其次,要有“限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例外事项外,司法公开也没必要事无巨细。这除了操作成本上的考虑外,主要是因为司法是一门衡平的艺术。司法公开既要考虑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的关系,也要考虑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比如,调解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倾向不公开,而且案件本身也没什么社会关注度,若法官执意直播调解过程,则很可能起不到理想的社会效果。

  司法公开还要“开而有序”。首先,要“讲求秩序”。法院毕竟不是旅游景点,审判工作是其职责所在,不能因为司法公开而影响甚至妨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举例来说,现在很多法院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拉近民众和司法的距离,值得赞许。但在活动期间,要求参访民众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通过安全通道检查,不得携带宠物,不得大声喧哗等,也属情理之中,且与法度无悖。

  其次,要“循序渐进”。就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例,上网的数量固然可以算作一个重要的成绩指标,但有一个前提性的基础工作———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万万不可忽视。如果只是空洞地“本院认为”,简单地“依法判决”,不但当事人不服气,一般民众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样的裁判文书挂到网上,不仅无益于司法公开,还会进一步降低司法公信,侵蚀司法权威。

  当前,司法公开在不同层面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追根溯源,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此理念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不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在此理念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会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展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