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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骗取九百余万税款获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8:45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为获取暴利,安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骗取国家税款958.49万元。近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2009年8月,安某、李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了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至11月,安某等人以票面额3%至5%的价格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8272.75万元。为了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某等人又从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合计2214.4万元。在取得以上进项后,安某等人又以票面额9%的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实际抵扣税额958.49万元。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安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958.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以安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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