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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一犯人持罹病"免死金牌"未入狱 陆续犯案29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9:33  国际在线

  中新网1月13日电 2009年4月间,犯下毒品及窃盗等罪嫌的蓝金进,经宜兰地院判刑定谳,需入监服刑。但监狱却因蓝声称身体不适,在未经详细检查下,判定蓝罹患骨癌第三期,病情已达因执行刑期有丧生之虞,或不能自理生活之程度,拒绝收监。

  但监察机构调查发现,蓝金进仗着不须入监服刑的“免死金牌”继续犯案20余起,法务部门、宜兰地检署及宜兰监狱显有重大疏失,昨天通过针对上述单位的纠正案。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参与调查的“监委”高凤仙表示,宜兰监狱骨科医师仅凭X光摄影资料,未进行切片检验等精确检查,就贸然做出“右侧髋臼转移性肿瘤第三期”之诊断;除此之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蓝金进入监服刑有丧生之虞或不能自理生活。而蓝金进被拒绝收监之后,陆续犯下29起窃盗及毒品案,简直是“无恶不作”,也完全不像有重病在身。

  高凤仙认为,宜兰监狱拒绝收监判定过于草率;宜兰地检署后续也未依法将蓝嫌移至适当处所监管行动,也没有随时注意他的健康情形,只函请警局派员查访、健保局及阳明医院提供病历、家属分别说明病情一到两次,形同放任他犯案,期间长达1年之久,严重戕害治安与司法公信力,疏失事证明确,决定提出纠正。

  根据台湾“监狱行刑法”规定,受刑人入监时,应行健康检查,如有心神丧失或现罹疾病,因执行而有丧生之虞者;或是衰老、残废,不能自理生活者,狱方可拒绝收监。但高凤仙认为,“有丧生之虞”以及“不能自理生活”规范太过笼统,狱方有扩大解释空间,而法务部门未针对拒绝收监规定拟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也应一并检讨。

  高凤仙调查也发现,2005到2009年间,岛内拒绝收监人次为760人,但拒绝收监借口光怪陆离,不仅贫血、洗肾、视力不良、装置人工关节都能成为拒绝收监理由;甚至还有受刑人因“牙龈出血”、“需包覆尿片”,或是“情绪极度不稳,有自杀之虞”,不必入监服刑。高凤仙认为,这种荒谬的情况,简直是“让医生的权限比法官还大”,更平白抹煞检警及法官为司法判决所作努力,拒绝收监规范有必要通盘检讨。

  针对宜兰监狱拒收骨癌惯窃蓝金进,台湾法务部门表示,去年8月间就已发函各矫正机关,对于拒绝收监的评估,应由医师判定,在受刑人入监时,先由医疗人员施行健康检查,再根据医师专业判断及执行机关审酌后认定,若病况符合规定,才能拒绝收监。法务部门强调,为建立各机关拒绝收监标准作业程序的标准,曾在去年8月通函各矫正机关,对拒绝收监个案的执行,都特别慎重处理。

  宜兰地检署表示,事发时即与宜兰监狱沟通并立即将蓝某收监,将加强查核曾遭拒绝收监者纪录,避免类似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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