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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打造游艇天堂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13:13  南海网

  南海网1月1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赵仕芳)今天南海网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内容覆盖游艇检验、登记、驾驶人员、进出口岸、航行和停泊、游艇俱乐部、安全保障、防止污染、监督管理等十个方面,为推动海南游艇业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海南海事局从2008年起就开始积极研究海南游艇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2010年3月份着手起草制定《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历时10个月。办法共计十一章,七十七条,着力解决了游艇检验需提供图纸审核手续、游艇登记户籍和外资比例限制、全国游艇驾驶员证书不通用、境外人士在海南考取游艇驾照等众多热点问题,让海南成为游艇爱好者的自由天堂。

   简化进口游艇的检验手续

  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9)》规定,游艇必须经过检验发证、办理国籍登记才能航行,而根据规定,游艇检验必须进行图纸审核。由于国外游艇生产厂家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不向国内买方提供游艇设计图纸及资料,进口游艇无法按《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图纸审核,导致相当多游艇无法在我省办理检验发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仅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

   放开游艇登记户籍和外资比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在地就近选择。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或企业在海南购买了游艇,长期在海南使用,按规定只能回内地注册登记,给游艇业主带来诸多不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登记的船舶,其注册资本中外商出资额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外企和外籍人士落户海南。许多港澳及国外企业在海南都拥有私家游艇,一些外资酒店也购置游艇作为酒店的辅助设施,并迫切需要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

  为解决游艇登记时户籍和外资比例限制,《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和企业拥有的游艇可在海南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但不得选择二个及以上的船籍登记港。从而破解了外省户籍不能在海南注册登记游艇和外资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能登记的难题。

   实行全国通用游艇驾驶员证书制度

  目前国内各省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仅适用于本省辖区水域,游艇无法实现跨省或出境航行。中国海事局正在制订全国通用的游艇驾驶员证书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游艇驾驶员证书的类别和有效期的规定也与之统一并有效衔接,确保驾驶员驾驶游艇能实现跨省航行。

   允许境外人士在海南考取游艇驾照

  按照目前国家对船舶操作人员考试发证的管理制度,游艇驾驶员考试发证的主要对象是中国籍居民。考虑外企、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在海南对游艇消费的需求,方便境外人士驾驶游艇休闲娱乐,《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提交材料的规定中明确了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留证明、护照。境外人员在海南考取游艇驾照将变成现实。

  有条件认可境外游艇驾驶员证书

  游艇为非公约船,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用证书仅适用于本国水域,境外游艇很难配备持证满足从境外驾驶游艇进入海南省水域的游艇操作人员。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员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对于拟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前款所述境外居民,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可直接向海南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则需由海南海事局进行补充培训后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

  简化境外游艇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办理

  按现行规定,境外游艇进出口岸必须办理海事口岸查验手续。由于游艇用于休闲娱乐,航行时间短,进出口岸比较频繁,如按现行规定每次进出口岸都办理查验手续,将给游艇带来很多不便。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办理规定,境外游艇在海南省口岸间航行均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查验手续,但其进出港计划须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事先报备。即境外游艇在海南实行“一进一出”的海事口岸查验办理手续,在海南省各口岸间航行无需再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查验手续。

  外国籍游艇进出口岸不实行强制引航

  按现行规定,外国籍游艇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须由海事管理机构指派的引航员引航。由于游艇进出港口比较频繁,且游艇船体小、结构强度比较脆弱,不便于在海上过驳引航员,对外国籍游艇实行强制引航存在实际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解决境外游艇入境后适航性问题

  按现行规定,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必须持有满足航区要求的船舶检验证书。然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游艇实行宽松的管理制度,游艇不持有船舶检验证书,持有检验证书的境外游艇也仅适用于航行该国水域,因此境外游艇入境后不能满足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禁止在海南水域航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制定解决了上述问题,即境外游艇入境后,如未持有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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