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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将“红头文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15:26  国际在线

  新华网厦门1月13日电(记者陈旺、付敏)记者13日从厦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以申请审查。这是厦门首次建立“红头文件”异议制度,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真正将“红头文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下。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属于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据介绍,2000年,厦门市制定出台了《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加强对“红头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管理。2007年9月,针对市政府部门“红头文件”普遍存在的合法率、报备率不高的问题,厦门市修订了《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2月,厦门又专门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红头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厦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受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和前置审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近2000件,其中报备的近1400件,前置审查的近600件。通过备案审查,纠正各类存在合法性问题文件200余件。

  另外,即将实施的《办法》还规定,“红头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未注明有效适用期的一般不超过5年,而暂行(试行)类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行政机关每隔两年对“红头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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