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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贿选当选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4日04:15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姜玉泰

  我省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将于今年展开,为规范选举行为,我省将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近年来,贿选等违法选举行为,在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时有发生。省民政厅厅长张国琛表示,以贿赂或者暴力、欺骗等手段进行选举,是村委会选举中的痼疾,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查处机关没有明确界定。

  针对这一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候选人本人及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等。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将被取消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在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处长江守涛介绍,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后,必须要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但检举和罢免有一定区别。检举在人员和形式上相对简单,而罢免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

  对此,修订草案严格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政府应自接到罢免要求9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如果罢免未获通过,1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成员提出罢免要求。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十分重要。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在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的则以获得直接提名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同时,为保障优先选举妇女和确定妇女当选,修订草案规定,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先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已经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将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但当选人数达到3人以上并且有妇女当选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不再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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