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特派记者 孔同 北京报道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2004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2万多次,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566次,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74次。能否立法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否增加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金额,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建议:以修订《大气法》为突破,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推进环境应急立法。
环境污染应急存在问题
张全代表说,目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如相关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中职责不清,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安监、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职责都不尽明确,容易造成在环境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相互推诿,不利于环境污染事件的有效处理。
环境污染赔偿机制不顺,常造成 “企业污染政府埋单”,违背环境保护的 “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虽然部分省市已在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仅能停留在 “鼓励”投保而难以实现 “强制”投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有些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结果使污染范围扩大,甚至酿成大错。而对此,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尚无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立法明确环境污染责任险
张全代表建议,要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管理合力,并建立区域合作机制。他说: “这也是国外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各州之间签订应急管理互助协议 (EMAC),当一个地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相邻地区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相邻地区通报,当处置污染事故需要相邻地区提供帮助的,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适当帮助。”上海世博会期间,长三角区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也已经作了一些有益尝试,取得较好的效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分散风险、补充财源、解决纠纷、强化社会参与等多方面的作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可以理顺环境污染赔偿机制,体现“谁污染、谁治理”,实现企业承担为主,政府财政支付为辅的赔偿经费承担机制等。张全代表说: “由于地方对强制保险无立法权,建议由国家立法予以明确。”
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责任人
张全代表建议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增加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金额。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议参照现行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议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中增加相关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义务,并对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设定处罚措施。
张全代表提出,应该明确应急管理的信息披露和社会参与机制。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有关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到 “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让真实的信息走在谣言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