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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狠人”管公司成“引狼入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4日02:00  汉网-武汉晚报

  周晶晶 长春 徐英 刘丰

  本报讯(通讯员 周晶晶 长春 徐英 记者 刘丰)股东之间闹矛盾,公司请“狠人”来管,初中毕业的社会闲散人员一夜间成了副总,结果他侵吞了两套房款。昨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邹某因职务侵占罪获刑9年,硚口检察院已将63万元房款追回并发还公司。

  2010年5月,邹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移送硚口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公司的报案材料称,其开发的楼盘有两套房产被副总经理邹某私自出售后,房款一直未收回,但邹某却始终辩称自己是公司股东,因公司欠自己400万元的股本转让金,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扣留房款。

  审查案卷材料后,检察官更觉事有蹊跷:邹在担任富华公司副总前,是一名只有初中学历、无技术专长且具有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此人2007年才刑满释放,怎么一下就成为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呢?

  原来,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该公司股东之间因日常管理事务发生矛盾,股东袁某等人认为邹某身边有一帮社会朋友,名气很大,是当地有名的“狠人”,经协商决定请邹“出山”,并选任其为该公司副总经理,授权其管理公司工程和日常事务,帮助维护股东利益。

  邹利用此机会,将其社会上的朋友安插进公司。其后,邹以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问题为由,领取了楼盘两套房产的权属证明书,并自行将其分别以33万元和30万的价格出售。事后,邹并没有将上述款项上交公司,而是擅自予以侵吞。63万房款后由邹某亲属退还。

  庭审时,邹某辩称其自行用房款抵扣股本转让金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公诉人出示相关证人证言,证实邹某虽受袁某委托行使其股东权利,管理公司部分股份,但管理权并非处置权,邹实际并不具备股本转让金的所有权,更何谈以房款抵转让金一说。

  检方观点最后被法院采纳,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邹某9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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