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铺设“限制高消费网”尚存三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4日07:42  法制日报

  记者调查

  本报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实施近半年了,效果如何?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具体“限高”手段尚软

  住着上百万的房子却赖账不还,2010年11月5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沈某发出了首张“限高令”,限制沈某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前,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不得去宾馆、酒店、夜总会消费,不得购买轿车和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否则,法院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沈某收到‘限高令’后就主动履行了。”德清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泽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限制高消费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德清法院共发出3个“限高令”。另外两名被执行人因为不在当地居住,“限高令”很难对他们起到作用。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消息显示,截至目前,石家庄、苏州、杭州、长沙、青岛、成都等地人民法院已陆续对“老赖”发出了“限高令”。

  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沈柏生看来,限制高消费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是有效果的,但具体操作手段还显得比较软。

  他举例说,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星级酒店等,在具体操作上,由于法院和民航系统的信息都不通,等法院能查到的时候,被执行人往往已经坐完飞机,也就是享受完高消费了。由于信息不互通,掌握情况不及时,要预先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有难度。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坐火车软卧、酒店餐馆吃饭等高消费行为,法院也很难查到,只能依靠群众举报,法院再去核实。

  用谁的钱高消费难求证

  据介绍,司法解释明确,不管被执行人以自己或是他人名义进行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刘廷碧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问题也由此产生。

  刘廷碧说,对自然人而言,如何证明其是以自己财产支付费用?若举证责任倒置,则即使存在上述行为,被执行人也能找到诸多理由和证据证明其并非是以自己的财产从事上述行为,朋友请客、正常商业交往、接受赠予、他人代为出资等均可以用作为搪塞的理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三处处长张德辉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了困惑:“法人是被执行人的,在限制其坐飞机时,协助单位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就曾提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相关责任人以单位财产实施的高消费才可以限制,但怎么区分此人坐飞机是公务还是私人消费呢?执行人员因此陷于难于求证的困境。”

  协助单位未信息化协查难

  限制高消费司法解释明确的协助单位,包括公安出入境管理、车管、工商、房管、铁路、民航、建委等部门。

  刘廷碧认为,尽管这些部门在协助实施禁止所明确的部分事项上不存在实践操作技术难题,但巨大的工作量导致在协调构建执行网络上存在难题。

  此外,由于酒店、夜总会、旅游点、度假地等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一般不需要消费者出示身份证明,且这些单位在消费者管理方面大多没有实现信息化,协助执行“限高令”的难度较大。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