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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洁双保险”机制或是前海好榜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4日08:10  南方都市报

  ■ 公民意见

  尽管香港严格规定了申报条款,但未对利益申报的查核予以明确规定,只提出“部门首长负责审核”,看似依靠的是香港官员的“自律”,其实背后有严格的制度制衡,因为按香港的有关法律,审计署长是特区政府的外部审计师,可查阅政府部门的纪录,这就与审计署构成“廉洁双保险”,没有香港官员敢玩火。

  上个月24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自3月23日起全文向社会公开,征集各方意见。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前海管理局理事、局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员级官员,“应当”公开其收入以及与其决策有关联的利益情况。有香港学者表示:草案借鉴了香港现行做法。有专家分析称,尽管收入公开与财产公开内涵并不相同,但此草案若获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都算是创新,意义重大。(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官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一直是舆论的热点,是关乎反腐、关乎社会公正的大问题。深圳作为改革排头兵,在立法上有“特区立法权”,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又是特区中的特区,在这部“前海基本法”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官员财产公开和利益申报的规定,这对国家层面的立法有着重大的先导意义。

  既然如此,我们就来探究一下前海该向香港学些什么?首先,从申报官员范围看,前海新规借鉴了香港的规定,限于高级官员,因为高级官员掌握决策权,或者知悉决策内容,才可能有利益影响,才需要防危杜渐。前海的申报人员包括:前海管理局理事会理事、局长、副局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香港申报利益的公务员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特区政府中须中央指定的职位,包括政务司长;第二层面为上述职位的行政助理和私人秘书、下级部门首长级职位,以及司局长和各级首长指定的须申报利益的非首长级职位。

  但笔者注意到香港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各级首长指定的须申报利益的非首长级职位”,把一切可能有利益影响的官员都包括在申报范围内,这就比较灵活。

  其次,在公务员家庭成员利益的申报方面,香港的规定相对宽松,只明令其必须申报配偶的职业。个人以为,在这方面,未必需要全盘引进香港的规定,因为内地官员的申报范围更广泛。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官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收入、房产、投资以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十四大类情况。关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以及出国情况都需要申报,这比香港严格得多。

  此外,尽管香港严格规定了申报条款,但未对利益申报的查核予以明确规定,只提出“部门首长负责审核”,看似依靠的是香港官员的“自律”,其实背后有严格的制度制衡,因为按香港的有关法律,审计署长是特区政府的外部审计师,可查阅政府部门的纪录,这就与审计署构成“廉洁双保险”,没有香港官员敢玩火。而内地的制度设计中,纪委、监察尚无此威慑力,所以需要有严格的审核制度,不能靠官员的“自律”。

  香港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在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公众举报制度的严密结合,以及香港廉政公署严密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使官员申报利益时时处于众目所视之下,对于其中可能的腐败线索,有通畅、可靠的检举渠道。这也在制度上保障了香港官员财产公开的可靠性,达到以公开反腐败的目的。

  在这方面,内地的制度还是偏弱的。比如,全国最早实施官员财产公示的新疆阿勒泰,被评价为“公示范围和力度最大”的地区。但所有官员却对“工资(含津贴)外财产收入”(即所谓“灰色收入”)零申报。是不是当地官员真的没有一分钱的“工资外财产收入”呢?未必!但又如何呢?公众的质疑没有通畅的渠道,对官员的如实申报没有构成压力。这才是真问题所在。□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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