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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获奖金 十年不得迁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4日08:10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徐维强 为吸引金融机构落户,深圳市政府设立“落户奖”等奖项派发巨额奖金。面对深圳竞争,上海、北京等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加入争抢行列,如何防止金融机构“逐奖金而居”?昨日,深圳市金融办出台《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深圳,否则退回全部奖金。

  根据《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将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其资助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等资助对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等。

  南都记者从深圳市金融办了解到,近年来京、沪、深三地对金融业争夺日趋白热化,纷纷抛出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入驻。面对招商银行、平安保险等传出外迁传闻,为“稳定军心”,2006年深圳市出台奖励政策,对金融机构在深设立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金额,其后又将最高金额提高到2000万元。

  巨额重奖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部分机构仅仅将名义上的总部搬到深圳,而实际运作部门仍留在上海和北京;也有机构甚至为了各地政府的奖金而“东奔西走”。备受业内关注的是,此次深圳金融办发布的《管理办法》中首次对于获奖机构规定了“限制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要求申请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机构、申请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以及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均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对于未遵守承诺的单位,应退回相应资金,该单位及负责人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

  此外,对违法经营或被托管的金融机构,从机构被通报或接管当月起,暂停享受本项资金优惠政策直至清理整顿完毕或恢复正常营业为止。对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暂停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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