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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集团原董事长叶志翔受贿获刑十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2日15:05  正义网

  

浙江巨化集团原董事长叶志翔受贿获刑十五年

  庭审现场。

  正义网浙江4月22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陶京津)今天上午,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常委、巨化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叶志翔及其妻子黄巨英因犯受贿罪分别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年。

  今年54岁的叶志翔在巨化集团工作27年,曾先后任巨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03年至2009年,任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9年8月24日,叶志翔因涉嫌受贿罪被浙江省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叶志翔的妻子黄巨英今年51岁,系巨化集团电石厂内退职工。2009年8月25日,黄巨英因涉嫌受贿罪被浙江省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8月4日,温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叶志翔夫妇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开庭后审理后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叶志翔利用担任中共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14393.50元、港币70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275653.30元。其中,黄巨英参与共同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2943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志翔、黄巨英均主动交代了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36043元、港币7873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5411.3元。

  关于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节假日馈赠礼金以及叶志翔因炒股等事由向行贿人王某收受款项20万元等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叶志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黄巨英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叶志翔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认罪、悔罪,且已部分退赃,并有大量财产被冻结、扣押在案,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巨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共同受贿事实,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另据悉,巨化集团公司是浙江省最大的化工联合企业和全国最大的氟化工基地。自2009年1月以来,衢州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窝、串案件14件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0人,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同时为浙江省检察院提供厅级干部受贿案件线索一件两人,即叶志翔夫妇。目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4件19人,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这批贪污受贿窝案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多、查处难度大,浙江检察机关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上下联动,集中查办,迅速突破。在办案期间以及案件侦结后,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财务管理、干部任职使用上的问题,及时向巨化集团提出了加强对下属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小金库”治理以及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或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相关建议,均得到了集团公司的采纳。这一系列案件也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2010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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