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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2日08:29  红网

  醉酒驾车造成4车连撞,高晓松血液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交管部门表示,他将面临刑事处罚。(5月10日《法制晚报》)

  我不关心《同桌的你》,自然也不会关心高晓松,吸引我的是《高晓松醉驾酿车祸持美国护照难逃中国法律约束》报道的最后一段:“记者了解到,虽然高晓松在现场出示的是美国护照,但他拥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依然是中国公民,会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这段文字可以说严重错误。

  其一,对护照的误读。“依然是中国公民”?难道高晓松不是美国公民?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美国护照只发给有美国国籍的人,不会出现没有美国国籍的人持有美国护照的情况(除非伪造护照),持有美国护照就可以证明他是美国公民。

  其二,对中国国籍法的误读。《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然高晓松持有美国护照,怎么可能同时“拥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依然是中国公民”?谁给他双重国籍的法外特权?

  其三:行文不严谨。“但他拥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依然是中国公民,会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这话太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了。高晓松如果不“拥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不是中国公民,难道就不会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或者另案从轻处理?难道当年租界,洋人等治外法权回来了?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新闻记者,应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写作之前应该对新闻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加以了解,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受到正确的法律知识宣教,推进法治建设。

  高晓松醉酒驾车,违法行为地在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中国理所当然地具有管辖权。因此最后一段话显得极其多余。

稿源:红网 作者:李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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