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意欢
电子商务是以因特网为工具和媒介的一种新兴商品经济活动模式,近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得以迅速发展。由于在交易空间、手段以及过程等方面与传统商务模式存在根本差别,加上网络的开放性、国际性和技术性,电子商务活动也带来了巨大风险,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一、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以电子商务为依托危害社会的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电子商务诈骗(如犯罪分子假借电子商务名义签订电子合同,骗取货物、货款,伪造或盗用合法商户的电子商务身份进行诈骗活动等)、利用电子商务洗钱(如以虚假或真实的电子商务行为作为掩护、进行账户之间资金的非法转移)等。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以下几种新形式:(一)利用境外网站经营非法业务,如金融衍生品、涉外理财业务等。(二)设立“李鬼”网站实施诈骗,假冒知名网站发布虚假信息,为实施犯罪提供极大便利。(三)瞄准企业内部制度漏洞作案。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交易的安全性,有的嫌疑人发现企业操作规程、监管机制上存在漏洞,假冒公司名义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金钱。(四)采用技术手段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挂接软件程序(“外挂”)或者私自架设服务器(“私服”)侵犯运营商的利益。
二、电子商务犯罪的特点和查处难点
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电子商务犯罪呈现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特点:(一)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犯罪的隐蔽性;(二)手段具有智能性特征,犯罪嫌疑人低龄化;(三)犯罪行为跨地域,危害后果严重。
由于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很滞后,加上电子商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此类犯罪查处难度较大,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一)管辖争议。1.刑事管辖权基础不明。传统管辖理论的核心为属地原则,即以物理空间中的地域划分为基础,需要判定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处于某一管辖区域内,然而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难以界定,对于传统“属地原则”形成了强烈的冲击。2.“抽象”越境问题的管辖。所谓“抽象”越境,是指行为人本身或者犯罪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实施,而只是在网络上以信号或者数据传输方式跨越了某国国境,对于单纯的信号越境,被越境国是否有管辖权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
(二)取证困难。电子商务犯罪的隐蔽性和高智能性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使传统侦查方法无用武之地。此类犯罪往往缺乏可感知的物理现场,犯罪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对程序和数据等无形信息的操作来进行的,作案的对象也通常是一些无形信息。
电子证据具有抽象性、易删改性和易复制性,以及来源与制作信息具有隐蔽性等特性,要求侦查人员谙熟计算机网络技术,同时需要广泛开展不同部门、单位间的跨区域协作。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电子证据仍未被规范纳入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也使侦查机关面临难题。
(三)认证困难。对于电子商务犯罪涉及的侵权著作权罪,如何确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构成要件是关键。目前,权利人举证是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常见途径,但这一举证途径在被侵权人为单一或少数的情形下比较适用,当被侵权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时,则会陷入困境。在权利人无从逐一查找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开始支持通过著作权认证机构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权利人组织出具证明的途径,来解决现实问题。如国家版权局陆续指定了一批涉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代表某一领域的权利人进行权利认证,但这些认证机构具有局限性,因为这些认证机构的驻华办事处本身不能直接进行认证,必须通过办事处向其总部取得认证证明,这导致了认证效率的低下。
三、电子商务犯罪防范措施
(一)加强技术防范,保障运营安全。犯罪分子对电子商务系统的侵害和攻击总是从系统安全的漏洞着手,因此防范电子商务犯罪的基础工作就是进行技术防范。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应当全面提升整个交易系统的安全技术开发,为防范和制止犯罪提供重要的智力和技术支持。
(二)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加强机制建设,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大额交易记录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完善客户信息资料及账户监管流程,设置复核审批关口,明确责任人,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提高员工遵纪守法、预防犯罪的自觉性。
(三)重视信息沟通,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对于重大案件通过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侦查方向和侦查取证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以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法制宣传,强化防范意识。针对当前“钓鱼网站”热线正成为电子商务犯罪常见手段的现状,呼吁群众提高防范意识,注册时看清网址,尤其是看准网页上有无网络安全警察等安全认证标志,尽量到知名网站进行交易。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