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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在押人员多服一天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5日01: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薛正俭 陈新刚 苏长林

  本报讯(记者薛正俭 通讯员陈新刚 苏长林)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日前连续纠正了两起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判决,使两名服刑罪犯分别缩短了刑期14天、21天,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月15日,该院驻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在对看守所各监区巡视检查时,通过与留所服刑罪犯姜瑜谈话,了解到姜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但姜瑜反映他曾因同一违法行为于2010年1月1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可是原审法院在判决计算刑期时未将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

  得知这一情况,检察官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很快查证属实。鉴于姜瑜刑期即将届满,为严肃、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立即向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依法纠正。3月17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更正了计算有误的刑期。

  无独有偶。今年2月,该院驻石嘴山监狱检察室在检查中接到服刑犯马瑞反映刑期有误。检察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阅案卷,查阅案犯关押的相关信息。

  原来,2007年7月6日,马瑞因涉嫌犯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平罗县看守所。后来案件管辖权移交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公安分局查办。

  2007年7月27日,该犯转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2008年,一审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马瑞有期徒刑十年。

  检察人员经审查认定马瑞在平罗县看守所羁押的21天没有计算在刑期内,遂向原办案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进行纠正,使其刑期缩短了21天,有效地维护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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