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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少年被禁在外过夜上网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5日10:4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徐伟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首次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法定监护人在外过夜;进入网吧;与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交往。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重庆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该案中,三被告人均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被告人赵某15周岁。庭审中,法官根据案情,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罪前、罪后表现、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所具备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退赔情况以及仍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等,在充分听取原学校意见、所在村委会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赵兴发出禁止令,并将“禁止令”的内容写进了判决书。

  为更好地适用“禁止令”,该案审判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庭前,对未成年人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创造有利条件;庭中,展开量刑辩论,要求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促进禁止令合理内容的形成;判后答疑阶段,法官对未成年人及家长就法院判处的禁止令进行释明,使其了解法院作出相关禁止令判决的依据及具体注意事项。

  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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