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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施行 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重新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5日11:06  法制日报

  图/陈海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施行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重新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施行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重新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施行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重新认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施行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重新认定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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