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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权在公诉环节的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任丽敏 宋剑峰

  检察机关具有退回补充侦查权,主要体现在公诉环节,侦查监督环节也有体现,但是,侦监环节的退补权受到严格的诉讼期限限制,因而本文主要讨论退回补充侦查权在公诉环节的适用。

  一、退回补侦权在公诉环节的依法适用

  目前,退回补充侦查权在公诉环节运用得比较充分、比较广泛,也比较有效。在公诉工作的具体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针对案件事实的退回补侦;二是根据案件的证据问题退回补侦;三是根据程序上存在的问题退回补侦。司法实践当中,在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上,均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采取联合补侦和自行补侦的形式较少,尽管合法、规范和有效,但只行使了其中的一种补侦形式。要充分依法规范发挥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的退回补充侦查权的诉讼地位和作用,很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退回补充侦查权的完善建议

  首先,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权,侧重于两次退回补侦的有效性、退回补侦的程序性和建议增设退回补侦的保证性条款,如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案件的事实、证据等问题仍然不能补强、补足、补齐后怎么办;案件到了审判环节,法院提出一些补侦意见和建议后怎么办;还有就是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等。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务必做到审查细致全面,发现问题准确,提出补侦意见和建议适当,以确保退回补充侦查权的有效适用。同时检察机关在退回补侦时,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应当同时采取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三种补侦形式,对于大多数的案件,采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形式;对于退回补侦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介入公安机关退回补侦工作,引导取证,以解决案件的事实证据等难点,保障补侦效果;对于有些案件,特别是容易补侦情形,可以采取自行补侦形式,但使用这种形式的诉讼职能时,必须慎重。

  再次,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应当及时摸索、总结和归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规律特点,与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提前介入制度、信息平台共享制度、引导取证制度和规范的联系沟通制度等,并抓住不同类案件的补充侦查规律和特点,有效地解决各类案件在诉讼中的补侦规律,有效地解决案件在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的规律性问题。

  最后,退回补侦权应与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检察建议权和纠正违法等检察机关所独具的诉讼职能有机地结合和衔接,以保障退回补侦权的有效运用和行使。如在公诉环节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若发现公安机关在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时,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依法、规范、有效地行使诉讼监督职能。

  (作者单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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