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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起刑点应适当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易 明

  盗窃是一种常见的、多发的侵财型犯罪,该罪是以盗窃数额作为衡量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基本标准。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500元至2000元,各省级司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起刑点,这一规定沿用至今。随着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盗窃犯罪的起刑点显得过低,应结合经济发展形势适当提高。

  一、现行入罪标准不能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998年,两高一部之所以将500至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标准,是因为该盗窃数额足以对被害人的生活质量和心理造成严重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严重程度。199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2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2元;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919元,分别提高了3.5倍和2.7倍。十三年里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公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已经大幅提高,人们的价值理念和对财产损失的容忍度也有所提升。随着经济发展,达到现行盗窃罪起刑点的盗窃行为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变小,社会危害性降低。如果仍然坚持1998年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显然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相比较而言,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犯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上调到3000元,就是顺应了经济发展的现实。

  二、现行入罪标准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06年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讲究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其侧重点在“宽”,“宽”的表现有三种,即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司法化。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刑法轻缓化的一次实质性突破,是从宽政策在刑事立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应从宽处理,小额盗窃行为显然属于从宽范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确立,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社会危害性明显下降的小额盗窃行为更适于作非犯罪化处理,即应适当提高盗窃犯罪的起刑点。

  三、适当提高盗窃犯罪起刑点不会纵容盗窃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侵财的小额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下降,理应体现从宽政策,作非犯罪化处理,而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的盗窃行为,刑法还是给予了严厉打击,刑法修正案(八)即对主观恶性较深的多次盗窃以及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作了不受数额限制予以入罪的规定。对于非犯罪化处理的小额盗窃行为,可以采取治安管理处罚的非刑罚化方式进行打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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