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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至:检察机关监督后,缓刑漏管人员辞去“村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德华 向世明 毛琼英

  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适用缓刑的罪犯推选为村委会副主任。这起发生在2010年12月四川省乐至县的选举事件,日前,在该县检察院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缓刑犯当选副主任,村民举报违法

  2010年12月,乐至县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该县双河场镇回龙寺村经村民投票选举,产生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副主任是村民范方国。不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名单报到该镇政府备案后不久,便有村民举报:范方国是缓刑犯,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投票,范不应当任。

  对此,乐至县、双河场镇政府十分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调查。经调查:范方国于2008年10月被乐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范本人未到派出所及社区矫正接收单位报到,判决文书送达环节和社区矫正交接环节出现漏洞,致使范被漏管。而且,范方国还继续用肇事农用三轮车搭乘旅客,后相继两次被派出所追究责任。

  但是,在接受调查时,范方国本人表示:“自己的副主任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应该当任。”双河场镇政府感到该问题十分棘手,便与乐至县检察院联系,请求提供法律帮助。

  监督社区矫正,检察官协助纠正

  很快,乐至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牵头调查。

  该院建议该县政府有关部门查明范方国的判决及当选的事实真相,同时为乡镇司法所提供范方国被乐至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有关法律文书档案资料。而后,该院与该县社区矫正责任单位司法局取得联系,督促其积极协助乡镇政府与司法所向村民及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与解释工作,切实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该院还为双河场镇司法所解惑答疑,提供了“监外执行人员参与选举以及当选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典型案例等。

  在乐至县检察院的监督、支持下,双河场镇政府与该县司法局、镇司法所协调配合,按照《四川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推荐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向范方国本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5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范方国已认识到自己被判决后不报到、选举时不陈述判决事实等行为的错误,主动向该村选举委员会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

  记者了解到,在解决这一事件过程中,乐至县检察院还与双河场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共同分析了导致范方国漏管的原因,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了该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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