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张志立 通讯员 付培育
本报安阳讯 “禁止李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中小学校区及周边地区。”近日,汤阴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王某宣判后,法官再次强调: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市首次适用“禁止令”。
去年5月2日下午,在汤阴县城关镇南关村一所中学附近,被告人李某、王某对该中学学生李民、李强、郑均(化名)3人采取殴打、恐吓、搜身等方式抢走现金25元和1个打火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0个月、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法院还发出“禁止令”:禁止2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中小学校区及周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