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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丽”状告个体户侵犯商标专用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3: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纳) 因认为南山区风之花时尚服务店(以下简称“风之花”)个体业主阳某侵权,驰名鞋类商标“百丽”的商标权人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华公司)把阳某告到法院。近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决阳某赔偿丽华公司15000元,阳某不服上诉。

  遭个体户侵权提起诉讼

  据了解,该案原告丽华公司是“百丽”、“BELLE”、“BeLLE”商标权人, “百丽”、“BELLE”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丽华公司诉称,“风之花”一直以来都在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丽华公司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鞋类产品,严重侵犯了丽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丽华公司于去年5月31日对“风之花”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之后,丽华公司把“风之花”的经营者阳某告到法院,要求阳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赔15000元

  一审认为,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一审认为,“风之花”销售的女鞋突出使用的商标标识与丽华公司的“BELLE”、“BeLLE”相同,且未经丽华公司许可,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上述认定,一审结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范围及原告维权所进行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阳某赔偿15000元,同时要求阳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后,阳某不服上诉。二审未当庭调解。当庭双方都表达了调解意愿,但能否调解还要看接下来的走势。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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