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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解释规范委托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3: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司法解释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布了《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司法解释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委托执行工作运转不畅。2010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开展了一次委托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在清理活动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委托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一些法院对委托或受托案件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委托执行制度不完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着重修改不合理的委托执行制度。主要规定了委托执行的一般原则、委托执行的例外、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问题、受托法院的确定原则、委托手续的办理、委托案件的办理程序、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委托执行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等内容。

  司法解释规定,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司法解释还规定,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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