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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发工资”根子不在贫困在滥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4:46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李 清

  作为黑龙江省西部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林甸县去年公路罚款收入达到300余万。该县道路运输管理站站长在一次酒席中坦言,“罚款是用来发工资”,这些话被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引起媒体与社会关注。(5月14日央视)

  林甸县运管站站长说用罚款发工资,并非谎话。他之前就曾和县人大讨论过罚款的事,说运管站40多人中只有19个有编制,“剩下的人,就只能靠罚款了”,也即那些没正式编制的人员,只能靠罚款来解决工资福利问题。并且,“为什么罚款都很高呢,就是林甸特困难。”

  从表面上看,运管站一多半人需靠罚款发工资,跟林甸县“特困难”似乎有些关系,因为县财政负担不了运管站所有人的工资。然而如果细琢磨一下,就会发现不是这么回事。财政供养单位的编制,都是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定的。既然林甸县运管站只有19个编制,为何却有40多名人员呢?不要以为是事情太多编制不够,事实上,超编人员的工作就是罚款,根本没什么正事可干,他们存在的作用除了给自己“挣工资”,就是增加司机们的负担。

  由此,笔者想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是谁将这些人员安排进运管站的?很显然,县运管站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而能进有执法权、待遇不错的单位,非有背景、后台不可。要纠正林甸县的公路乱罚款,不仅要将运管站的超编人员清退掉,还要对滥用职权违规招人的领导问责。

  林甸县运管站乱象反映出的滥权问题,除了违规招录超编人员之外,还有擅自赋予执法权。运管站20多名需自己“挣工资”的人员,连正式编制都没有,无疑是没有执法权的。但在现实中,他们却能对运输经营者执行处罚。就算具体的处罚有据可循、金额合理,让没有执法权的人员去执法,本身就是严重违法行为。

  笔者的第二个问题是,私授执法权,该当何罪?我国《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地方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执法部门返还罚款。这实际上是不允许有执法部门“罚款养人”等现象存在。权力都会有扩张的冲动,不受制约的权力更会将扩张变成现实。被违法赋予执法权的运管站编外人员,尝到了权力给自己带来的甜头之后,就不再仅仅去从事“执法”工作,而是积极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了。当然,他们对车辆的罚款并不能私吞,但罚款总金额由县财政与运管站四六分成,也就是罚得越多,能够由运管站分给他们的“工资”也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2008年运管站罚款167万多元,2010年增至307万多元,“业绩”提升惊人。而他们之所以能这么顺畅地扩张权力,离不开“扣取40%罚款作财政收入”的县财政的纵容。

  我们必须清楚,并非因为林甸是穷县,才会出现运管站超编和乱罚款现象。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只要执法者滥用权力,也会出现类似现象,只不过表现方式可能稍微不同。如,有的不是发工资而是“创收”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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