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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志愿者打造养犬示范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7:55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徐晋记者王宝来)昨天,《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上海公安治安部门在宝山区建业广场、黄浦区世纪广场组织开展了《犬管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全市各公安分(县)局均在辖区内人流密集场所设立宣传点,接受市民群众的现场咨询,并将会同有关部门招募志愿者,对一些轻微的养犬违法行为进行劝诫,积极打造文明养犬示范区。

  新条例规定,本市个人和单位饲养的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必须要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对已经免疫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派出所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办理登记和年检。为错开办证高峰,公安机关将在5月15日至6月25日期间先行办理2010年养犬许可证的年检,6月25日以后开始受理新增养犬登记。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并实行“一户一犬”原则。单位养犬的,应当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设有专门的圈养设施,配备看管人员,并制定落实相关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明文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前,市公安局和市农委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獒犬、狼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烈性犬种血统的杂交犬都在禁养之列。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的烈性犬只,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收容。

  新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必须要为犬只悬挂犬牌、束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的牵引带,大型犬只还需要戴嘴套,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禁入标识的其他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由动物诊疗机构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体现政府管理和服务功能,上海公安机关已经对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积极推行登记和免疫接种的“一门式”服务模式,分步实现公安、卫生、畜牧兽医、工商、城管、环保、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和犬类养殖场、犬类经销店、诊所等之间的养犬管理信息共享。据悉,为充分发挥居民社区自我管理的作用,公安机关还将积极通过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共同营造和谐、美丽的文明城市。

  据警方介绍,本次宣传活动是上海公安机关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以此为契机,深入居民社区宣传,通过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方式,努力打造养犬示范区,共同营造和谐、美丽的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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