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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中非法添加将被严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8:4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记者韩乐悟记者今天获悉,今后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等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重处。农业部近日公布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此《规定》,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依照《规定》,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等行为都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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