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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危险驾驶罪先认清法律“阶梯”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08:54  法制日报

  □法律人语

  乔新生?

  自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以来,有关醉酒驾驶的案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但由于改变了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引起许多争议。

  其实,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法律“阶梯”,从行政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从低到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级台阶是饮酒驾驶。这是典型的行政处罚台阶,当事人必须接受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第二级台阶是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三个台阶是交通肇事罪。饮酒之后或者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个台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行政拘留到判处死刑,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阶梯”。如果不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实质内涵,那么,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时候,很容易出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重庆刑事司法座谈会上发表的讲话,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争议。这位副院长在谈到“危险驾驶罪”的时候,提醒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可是没有想到,引起了轩然大波。事实上,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准确适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既是贯彻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我国刑法改革的有益尝试。

  仔细分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人们就会发现,在不同的台阶,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如果不仔细区分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那么,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很可能出现重大偏差。

  第一个台阶是典型的行政处罚台阶。只要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都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关键是第二个台阶。我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醉酒驾驶和相互追逐竞争驾驶两种情形。危险驾驶罪是从交通肇事罪脱离出来的一个特殊的犯罪,但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是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构成的犯罪,因此,按照法理上的解释,危险驾驶罪应该是一个过失犯罪。但是,从立法的原意来看,由于危险驾驶将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危险驾驶罪就已经变成了故意犯罪。正是这种犯罪构成上的变化,使得人们在理解这一犯罪的时候容易产生偏差。换句话说,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强调的是过失,而危险驾驶罪强调的是故意。如果危险驾驶,那么,不管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强调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提醒人们回顾我国刑法的体系,从刑罚的基本理论着手重新分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当然,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刑法的时候,已经把醉酒驾驶的行为看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再讨论醉酒驾驶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似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精神相悖。从这个角度来说,讨论醉酒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这一罪名,而是要深入讨论其中的构成要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把握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内在含义。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所谓“情节恶劣”,在危险驾驶犯罪中,实际上是指在机动车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犯罪不需要有严重的后果作为构成要件,但是,必须考虑到具体的情形,考虑到犯罪不能和犯罪未遂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表现情况多种多样,如果不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把法官当作法律的“自动售货机”,那么,很容易出现滥用刑法的现象。根据立法者的原意,之所以设立危险驾驶犯罪,就是要防止一些人在繁华的机动车道路上,不顾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在人迹罕至、荒郊野外的机动车道路上醉酒驾驶,那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所以,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必须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那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认定为犯罪案件,从而扩大刑罚的打击面。

  可以这样说,我国刑法修正案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实际上是重新创制了道路交通犯罪的法律规范。如果简单地套用传统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那么,就很难理解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简单地说,危险驾驶犯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危险驾驶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危险驾驶是在特定道路上的犯罪,而不是简单重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把危险驾驶罪称之为“在刑法第一百三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三条之一”这种表述方式,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所以,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编纂刑法典,统一我国刑法的罪名,彻底理顺我国的刑罚体系,避免因为法律文本表述上的缺陷,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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