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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是否仅看酒精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6日14: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5月10日这天,在重庆举行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副院长的表态被网友理解为“醉驾未必都入刑”,并引发了广泛争议。最高法院是不是要给醉驾入刑“留口子”?应该如何把握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是不少人的疑问。

  “张军副院长的说法没有问题,公众的疑惑也有一定道理。之所以有‘误解’,还是因为这个问题专业性太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记者说。

  院长提醒法官谨慎办案

  黄京平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驾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抽象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醉酒驾车,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算犯罪。而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表述,依据的是刑法第13条。这一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并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黄京平强调。

  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看来,中外刑法很大的一个区别在于,国外对犯罪的界定较宽泛,而我们很严格。“在我国,一些违法行为不算犯罪,用行政处罚来惩处就可以了,而一旦认定为犯罪,都比较严厉”。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犯罪情节,但实践中对入罪情节作出严格限制,其实早有先例。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的构成情节,多年前,司法机关就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了具体的入罪条件。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最后手段,不得已才用。司法机关采取谨慎入罪、严格入罪的态度,也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京平说,“我理解,张军副院长的表态是一种善意的提醒,提醒法官谨慎办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就不宜定罪。”

  刑法和道交法还需衔接

  一位在郊外游玩的老人突发疾病亟需治疗,却联系不上120也打不到出租车,周围只有一个人会开车又恰好喝了酒,怎么办?如果这个人冒险驾车送医被查出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是不是要定罪判刑?

  “新闻媒体上还没有这样极端案例的报道,但如果真遇到这种案子,可能公众和网民的态度又变了。”黄京平说。

  立法机关把醉驾写入刑法,是为了加大惩治力度,遏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争议,部分原因在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比较原则,还有细化空间。在国外,许多国家对危险驾驶犯罪都同时设定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在“危险犯”中也根据危险程度作了不同规定。比如根据德国刑法,故意危险驾驶而没有造成危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则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在人群稠密的道路上醉驾,和在人烟稀少的郊区道路上醉驾,危害程度肯定不一样;不同的人酒精耐受力也不一样,每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80毫升和达到300毫升的醉驾,危险程度肯定也不一样。”陈泽宪认为,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不可能用刑法上的一条规定来“一刀切”。

  他建议,在修改后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初,应该非常慎重地处理案件,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案例,区分不同情况。“将来应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

  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称“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老百姓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我们不是法律专家,弄不明白那么高深的法律问题,也没这个必要,只需司法部门说清了什么样的醉驾才入刑即可,不要一会儿看血液酒精量,一会儿看事故‘流血量’。只是要清楚,酒精量把关不严,流血量肯定会上升。”有媒体人士评论说,希望应该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应该约束权力、强化监管。

  (综合新华社、光明日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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