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象城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规定,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合理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认为,只对“一次性超过二小时”的停车收费,便可以达到经济杠杆调节的目的,而不能扩大“收费基数”,不宜采取全额征收。
从养路费到燃油税,国家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车主与纳税人已经通过缴税的方式提供了所需资金,理论上就有使用这些道路的权利,难道有权利在路上行驶没权利在路边停留吗?再让车主另外支付停车费,显然有重复征收之嫌。在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上,如果一味地只顾着取之于民,只是让民众多掏腰包,将责任与负担转嫁给民众,难免吞噬民众利益,成为民生的一大负担。
提高路边停车收费虽然将直接提高繁华路段的车位周转率,但缓解停车难的办法很多,“收费”并非灵丹妙药。另外,既然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怎么收怎么用,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那么,如何公开透明的操作,如何更充分高效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是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认真制定方案并公之于众的。
征收路边停车费,政府的意图与导向是什么?醉翁之意不在“收费”,在乎控制与引导交通。即便收费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只对“一次性超过二小时”的停车收费,略带惩罚性质,已经足以达到疏导交通的效果。□楚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