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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借贷最危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7日15:12  北京晚报

  这几年,延庆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中发现,不少债权人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血本无归。据悉,不让借款人写借条、在发生纠纷时不好意思起诉、贪图高额利息,是债权人权益无法获得保障的最主要原因。

  一谨防熟人变脸

  2006年3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表弟古某借款1万元。古某念及兄弟情分,没有让张某出具借条。时隔三年,古某因结婚需要用钱,向张某索要借款,不料,张某矢口否认。古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古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延庆法院法官介绍说,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该对其主张的贷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向法院提供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条等证据,以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如果选择口头协议的方式,将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二要及时诉讼

  2007年9月,杨某因母亲重病向朱某借款2万元。杨某为其出具“今向朱某借款2万元,借期一年”的借据。一年后,杨某并未提及此事。朱某碍于邻里情面,没有向杨某索要欠款。2011年1月,朱某见杨某仍无还钱之意,百般无奈之下,第一次向杨某提及还款一事。不料杨某却拒绝还款:“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了,即使告到法院我也不用给你了。”最终,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官介绍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对于债权,法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三勿贪图高息

  2010年3月6日,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5000元,双方立下字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5月6日,月利率为40%。王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借贷事实,但约定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应支持,只能给予贷款利率利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王某偿还了借款本息合计5700元。

  法官提醒

  法官介绍说,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的部分无效,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通讯员 宋瑶 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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