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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者应该处以巨额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1:02  红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另据5月17日《京华时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醉驾一律入刑,人心一时大快。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却又兜头给“醉驾一律入刑”泼了一盆冷水。在我看来,这盆冷水泼得实在有点晚了。因为已经有人被以醉驾为由送上了法庭,判处了拘役,并处了罚金。也就是说,所谓“醉驾一律入刑”,在客观上推高了犯罪率。如果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动不动就搞个“XX一律入刑”,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法网密织之下,岂不人人自危。事实上,不是已经有人大代表提议,非法上访应该判刑吗?迷信严刑峻法,这是中国几千历史所遗留下来的专制余毒。

  有人担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给权贵阶层打开醉酒驾驶的方便之门,帮助他们摆脱法律的制裁。我承认,确实有这种可能。但就算“醉驾一律入刑”的法律规定不打任何折扣,只要司法腐败存在,权贵者就是喝得一塌糊涂,也照样能法外脱身。这和“醉驾一律入刑”是否合乎现代法制思想的轻刑化、少罪化方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应该看到,虽然醉驾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但还有很多的交通事故,并非醉驾所引起。“醉驾一律入刑”反倒有可能给此类交通肇事者一个推脱责任的借口:我可是滴酒未沾,应该宽大处理吧。我认为,醉驾是否入刑,应该看后果。如果后果严重,就算没有达到醉驾标准,也应该严惩不贷。如果程度轻微,没有危害到他人,就应该网开一面,给当事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醉驾不一律入刑,并不等于醉驾者可以不受任何法律处理。扣照,扣分,罚款,行政拘留,甚至终身不得驾车,都是有效的惩罚手段。我认为,法律最应该做的,是要提高交通肇事责任方的赔偿标准。如果致人死亡,赔款起步价至少要在百万之上。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参考计划生育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办法,依据肇事者的收入情况,再处以至少两倍于家庭年收入的赔偿金。对醉驾者的惩罚,也可以偏重于经济处罚,譬如罚款的起步价不低于5万元。我想,这比拘役几个月的震慑力肯定要大得多。

稿源:红网 作者:娄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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