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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防护网有个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曾庆朝 程相鹏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然而,在河南省南阳市的一条高速公路上,由于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失职,致使一名农民从破损的防护网中溜进去,该农民用拾到的死树砸死另一农民。5月16日,失职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向死者亲属赔偿各种经济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6万元。

  农民钻进高速

  2008年7月27日8时,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陈沟村现年76岁的农民陈桂生在收工回家途中,从高速公路防护网的破洞中擅自进入沪陕高速公路内。在行走中,他拾到三棵已枯死的风景树。陈桂生背着树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当走到该县灌张镇陈营村西南的高速公路涵洞桥上时,将捆绑后的三棵枯树从高速桥上扔下,当场将桥下途经此地的61岁农民陈万和砸倒在地。陈万和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路公司和肇事者责任“二八开”

  关于赔偿事宜,陈万和亲属和陈桂生及沪陕高速公路宛坪运营管理中心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12月28日,陈万和的亲属一纸诉状将高速公路主管机关——

  河南省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路公司)及该路段的管理者——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沪陕高速公路宛坪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沪陕宛坪中心)及肇事者陈桂生三方一并告到了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97083.8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桂生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应当预见到从高速涵洞往下扔重物,可能造成过往行人受伤或者死亡,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河南公路公司作为该段高速公路的主管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维护和管理义务,致使陈桂生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内,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陈桂生、河南公路公司的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以8:2划分承担责任为宜。沪陕宛坪中心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10年11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陈桂生赔偿陈万和亲属各项经济及精神损失237667.10元,河南公路公司赔偿59416.78元。

  河南公路公司及沪陕宛坪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河南公路公司对其辖区内的公路防护设施疏于管理,致使陈桂生从破损的防护网洞中进入高速公路,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判将肇事者与公路管理公司的责任按8:2划分并无不妥,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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