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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一审被判最高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2:21  红网-潇湘晨报

  17日,三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醉驾案在北京两家法院分别开庭审理,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按照5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车的,将被处以1至6个月的拘役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开始生效,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下发有关通知称,由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一些人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我没有任何想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都是忏悔。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我在明知自己酒醉而且明知代驾在路上的情况下,自己驾车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对他人的生命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我感谢司法部门和大家对我的教育。我的行为是自我膨胀的表现,我会吸取教训,我愿意以最大的程度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愿意做任何的义工工作,我希望我的事能警示所有喝酒的朋友,对我的家人以及社会致以我最诚挚的歉意。”

  ——高晓松自行辩护

  [案件一]

  高晓松庭审认罪,称酒令智昏

  昨日下午1点多,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门口汇集了众多媒体,其中不乏从外地赶来的媒体。因没有提前预约,一些媒体被挡在门外。在第二法庭,百余家媒体已架好机位,现场座无虚席。

  2点30分,高晓松由两位法警带上法庭,戴着手铐的他已然没有了平时的锐气。一向侃侃而谈的高晓松,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尽管一脸平静,仍难免紧张。庭审中,高晓松说事发当天他与两名朋友在北京东三环附近一酒店饮酒,晚饭的时候三个人喝了一瓶白葡萄酒,晚饭后又喝了一瓶威士忌。在回家的时候,他刚开始想找代驾,但还没等代驾赶到,就自己开车上路,当时神志已经不清楚了。

  昨日的庭审持续近一个小时,整个过程中,高晓松没为自己辩护一句。让人意外的是,在辩护人为其辩护时,高晓松两次打断辩护人的辩护,诚恳表示:“我已经认罪了”,“我相信法律的公证”。在自我辩护环节,他也只是表过自己的忏悔,高晓松还在法庭上展示了自己的忏悔书,上面写着“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判决之后,高晓松未表态是否会上诉。“是否上诉还要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代理律师高明律师表示,他认为判决结果过重。

  法官称:“此次对高晓松判刑,表明了国家对明星犯罪是没有特权的,任何人任何事情都要依法处置。希望那些喝酒驾驶者以此为戒!”

  交警: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醉驾慎入刑”的观点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公众的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一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曝光高晓松醉驾,实际也是表明交管部门的一个态度;触碰到这条高压线,绝不容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醉驾入刑后,为了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谨,各地交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醉驾案件办理流程和标准。在对多名醉驾司机的查处中,交通民警不但要全部抽血取证,还要进行繁琐的讯问、记录以及案件报送等程序。在对涉酒驾车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为了严谨、合法处理一名醉驾司机,交通民警连续工作24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并不是新闻。“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本报记者赵丽

  [案件二]

  案情:知道不能酒驾但还是侥幸上路

  今年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在庭审中,李俊杰说他和两个朋友一起喝酒,大概喝了4两白酒以及五六瓶啤酒,尽管知道不能酒后开车,但觉得自己仍然清醒,于是就心存侥幸开车上路。17日,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醉驾是“行为犯”不应考虑情节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北京市民彭先生说:“严厉处罚醉驾,应该是对公共安全、对每个人的保护。”一线交警表示,醉驾不应该只看结果,而要依据行为进行处罚。

  许多公众认为,“‘慎入罪’的观点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难免会纵容‘酒司机’的侥幸心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据新华社电

  案件三

  案情:酒驾撞死一家两口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一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其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在17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家数度哽咽,表示深深忏悔。被害人家属向陈家提出了60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

  专家:法院不应有自由裁量权

  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王成教授认为,从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正在执行的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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