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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封家书》 惹来一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4: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宝安一KTV

  此案昨在中院二审

  本报讯 (记者王纳)认为对方未经许可在KTV公开使用点歌播放系统,播放其管理的《一封家书》等5首音乐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宝安区一家KTV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按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共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5万元。宝安区这家KTV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中院二审开庭。

  事发:

  音著权协会告KTV侵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2009年,该协会委托公证处对深圳市快乐迪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迪公司)在其KTV营业场所,公开使用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该协会管理的《大海啊故乡》、《一封家书》、《小芳》、《牧羊曲》、《渴望》5首音乐作品侵权情况进行摄像,并进行了公证。

  随后,该协会将快乐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未经作者或该协会许可,擅自公开表演上述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每首歌曲1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万元,共计8万元。

  一审:

  判每首歌赔5000元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王立平、李春波等上述5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授权该协会管理上述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并有权以该协会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快乐迪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即进行营利性表演,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该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KTV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快乐迪公司按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共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5万元,同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进展:

  KTV不服提起上诉

  快乐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该公司上诉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相关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这些合同都是上世纪90年代签下的,3年期满后著作权人是否提出了书面异议?这点不得而知。该公司还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未通过任何形式通知该公司有关使用其管理的音乐著作权费用问题,没有尽到合理通知的义务。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则认为,目前5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全部有效。如果快乐迪公司对此有异议,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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