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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皇劫持人质案嫌犯未定绑架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4: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粤皇劫持人质案嫌犯未定绑架罪
卢沛泉在看守所写的“悔过书”。

  本报讯(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狄波)“粤皇劫持事件”一案的被告人卢沛泉已经由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昨天海珠区检察院召开案件办理情况通报会,透露该院将建议法院三年以下对其量刑。

  为什么没有定“绑架罪”

  为了讨要债务,今年2月15日中午11时许,卢沛泉持刀劫持了粤皇公司的女财务总监并与警方对峙4个半小时。在对方归还部分欠款,并写下欠条后,卢沛泉才将人质释放,警方当场将卢沛泉抓获(本报曾连续报道)。

  今年4月2日,卢沛泉一案被移送到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沛泉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劫持女财务”案件为什么没有定“绑架罪”,而是定了“非法拘禁罪”?昨天,该案经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定罪理由: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卢沛泉向粤皇公司索要货款的行为是一种索债行为,其挟持被害人的目的也是要求粤皇食品公司还款。卢沛泉拿到欠条后立即放人的结果,也显示了他仅仅是索债的目的,该目的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求。

  同时,卢沛泉持刀挟持被害人长达四个半小时,公然与警方对峙,虽然符合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但该行为也属于非法拘禁中扣押、紧闭等强制方法中的行为。

  根据上述理由,海珠区检察院认为卢沛泉构成非法拘禁罪。

  检察院建议在3年以下量刑

  “为了讨要债务,卢沛泉的行为情有可原,依法应该从轻处罚;但是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采取了这种极端手段,又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定罪处罚。”检察官说,鉴于该案事出有因,但同时又手段恶劣,检察院将建议法院在3年内以下量刑。

  愿接受法律惩罚

  昨天的通报会上,检察官还拿出了一份卢沛泉写的“悔过书”。据了解,在看守所里,卢沛泉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均写了一份“悔过书”。

  “悔过书”摘录:

  由于广州市粤皇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期限付清余货款,导致我公司资金紧张……二年来供应商不断上门催收货款……导致公司经营雪上加霜,恶性循环,面临倒闭,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公司现在已经倒闭了。

  我家庭成员比较特殊,有一个96岁高龄的奶奶,母亲60多岁,大哥病退在家休养多年,一家三口靠我大嫂做普通生产工人收入支持,二哥下岗,二嫂打工维持三口之家,四弟吸毒十多年,我是老三,有四个小孩(四胞胎)……太太一直在家待业……小孩今年12岁,三个男孩读小学六年级,女孩因住院一段时间重读一年,所以只读五年级,而家庭的所有支出全靠我一人负担。我家庭每月两千元基本生活费都难以保持下去。

  催收粤皇公司的货款一直都在进行,能用的方法都用了……这几年来我每天生活在催债与被催债中,公司要坚持下去,家庭要吃饭,小孩要读书,公司倒了,就没有生活费来源,在长时间被迫这种压力中,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对这种骗子已经没有办法了。

  案发后,我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里,认真学习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现深深认识到我的这种行为是触犯了国家法律,虽然有种种的原因和理由,但我却不应采取如此极端偏激的方式,我现为我这种行为感到悔恨、自责,自己时常一个人在看守所的角落里默默流泪,思念我的家庭,我的老奶奶、母亲和四个孤单无助的小孩,觉得对不起他们,也对不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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